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凯禾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天贝智慧城市建设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5896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凯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37340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甬兴新村68幢0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5684T)。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工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贝智慧城市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LGP2R)。主要经营场所: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402C-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虞定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凯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天贝智慧城市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凯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凯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凯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凯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