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民初2742号
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经纬,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1元,退还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志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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