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9731号

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

法定代表人:邵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周、陈彬彬,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被告将黄山豪泰大酒店6-12层酒店客房施工项目承包给原告,约定:被告每个月按实际施工工程量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竣工后付清,暂扣3%保证金(3871400元×3%=1116142元)在竣工后退还。2014年3月5日,被告出具结算单,总工程款为417元。被告已支付339万元,尚欠剩余工程款78万元以及保证金116142元。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8万元、保证金116142及利息261908元(以896142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温州市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均在黄山市屯溪区。本案应由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沈文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