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破申9号
申请人: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49号第一幢第2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卢奕颖,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90弄19号。
法定代表人:邵杰,执行董事。
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进行审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在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否裁定受理之前请求撤回其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张元华
审 判 员 潘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润崇
代书记员 陆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