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990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3639908D),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90弄19号。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温州普润会计师事务(普通合伙)。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