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02民初9237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190弄19号。
法定代表人:邵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3123元,另支付逾期未付工资补偿金1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离职。在职期间,被告为原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被告未支付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3月26日共50天的薪资4700元及费用报销款项1423元,合计6123元。被告于2017年12月11日通过他人给原告支付现金1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杰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3123元。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另支付逾期未付工资补偿金15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31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温州市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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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