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196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泰安市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公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广,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21)鲁0983民初454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本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以(2022)鲁0983执保1001号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卫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燕云
书 记 员 孙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