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37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司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公超,经理。

被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立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