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1955号
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宏,系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650元。
审 判 长 山    燕    妮
代理审判员 傅妮人民陪审员赵孝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雷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