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监14号
原审原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安,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
法定代表人:贾欣武,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陕0116民初78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院 长 周新军
二〇一九年 九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贾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