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再5号

 

原审原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莉,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

法定代表人:贾欣武,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19)陕0116民初780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故本院作出(2019)陕0116民监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审原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审原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撤销本院(2019)陕0116民初7809号民事裁定书。

 

 

       万媛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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