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西钢。
被执行人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安。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灞执字第0084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案件款93868元及利息2248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随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357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鑫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