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3民初328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瑞   文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晏       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