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莲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何德林,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允才,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高杨子,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德林与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第三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允才、****,被告经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德林诉称,2011年1月26日,其从第三人***处承接西安市莲湖区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广济街旧楼改造工程,工程总造价80余万元。其带领工人进行施工并垫付全部材料款,按照要求加班、加点完成了工程。2012年11月27日,提升办召集原告及工人与被告经纬公司、第三人***召开协调会,明确由被告经纬公司负责核算和支付拖欠的材料款、人工费,但被告经纬公司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材料款和人工费共计4129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纬公司辩称,其公司曾授权第三人***与莲湖区提升办签订施工合同,并由第三人***具体负责工程施工,故该工程的施工情况其公司并不清楚。现该工程并未结算,其公司愿意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进行结算,然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
第三人***辩称,原告对北广济街旧楼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属实,但因原告并未将具体施工的工程量上报,故不认可原告诉请的材料款及人工费的数额。要求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款结算。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被告经纬公司授权第三人***以被告名义参加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提升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升年街景整治工程谈判过程中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2011年2月28日,被告经纬公司通过投标方式承包了莲湖区提升年街景整治工程(历史街区沿街立面改造第二标段),中标价为818259.89元,其中项目措施费106408.34元,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25420.49元,施工总工期为60天。第三人***并未实际施工,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原告按照施工要求完成了第二标段除防护网外的全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费及工人工资系原告垫资。被告和第三人***已支付原告工资209752元。
另查,第二标段工程施工完毕后,原、被告、第三人未对工程进行结算。庭审中,被告提出愿意按照投标中标标书上确定的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原告表示同意。依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莲湖区提升年街景整治工程历史街区沿街立面改造第二标段改造工程商务标及中标通知书,经原、被告核算,原告施工的土建部分455545元,安装部分73998元,措施费、脚手架费、安全文明施工费20000元,共计549543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人工工资209752元,现欠原告的工程款及人工费为339791元。
以上事实,有《莲湖区提升年街景整治工程历史街区沿街立面改造第二标段改造工程商务标》、《西安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工资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纬公司通过投标方式承包了莲湖区提升年街景整治工程(历史街区沿街立面改造第二标段),并授权第三人***负责该工程,但第三人***并未实际施工,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原告按照施工要求完成了第二标段除防护网外的全部工程,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经原、被告核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共计549543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人工工资209752元,现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人工费为3397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何德林工程材料款和人工费共计3397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4元,由原告何德林负担1320元,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74元。(原告何德林已预交,在执行上述款项时由被告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何德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霞
代理审判员高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