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5242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在峰,经理。
申请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100907.4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执1779(2288)号案件中剩余的拍卖款424686.13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穆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