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4652号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被告: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1886168P。
法定代表人:王在峰,经理。
被告: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泰安市泰山区明堂路**)用代码91370902566756933Y。
诉讼代表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