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财保1400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156号,法定代表人:王在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工业园区(泰安市泰山区明堂路50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尹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