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049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银,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陵劳人仲裁字(2022)鲁153号仲裁裁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4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安佳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4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