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

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传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6475号
原告: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23号。
法定代表人:*其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传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号楼A区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传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