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与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46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凉水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48648N。
法定代表人:方会军,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队助理员。
被告: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543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与被告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0.0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二支队负担。
审判长葛顺华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