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

杜轩申请执行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92执9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杜轩,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中段99号**阳光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54374。
法定代表人:何军,董事长。
杜轩申请执行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88.9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新导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88.9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桂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