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3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四面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A311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34501。
被执行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34569036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川15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向被执行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诉讼费23808元,并将该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伟
审判员易渡
审判员晏中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