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安天泰花园分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3财保36号
申请人: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安天泰花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安县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351416元的资产。申请人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851250000000046)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安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安天泰花园分公司、江安县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1351416元存款(以执行部门查控为准),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