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执复25号
复议申请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执异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延
审 判 员 帕提扎提
审 判 员 马 雪 静
法官助理 毛 春 艳
书 记 员 马 汇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