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44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奥力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28号陇源大厦9-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喻正洪,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2451.36元(其中本金160149.36元,执行费2302.00元);
二、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