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异31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898号晨光雅园小区7栋5层6**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69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28号陇源大厦9-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雷力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申请追加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力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因被申请人分支机构雷力新疆分公司拖欠***公司货款,贵院作出(2017)新0102民初796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雷力新疆分公司未能履行债务,***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追加雷力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19日本院对***公司与雷力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新0102民初7967号民事调解书,一、雷力新疆分公司给付***公司货款27,015.26元;二、雷力新疆分公司给付***公司差价款120,000元;三、雷力新疆分公司给付***公司损失赔偿款项200,000元;上述款项,雷力新疆分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雷力新疆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8月13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新0102执8809号。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21)新0102执880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登记信息显示,雷力新疆分公司系雷力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雷力新疆分公司作为雷力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雷力新疆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追加雷力公司为被执行人。故***公司申请追加雷力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美 丽 达
审判员 贾 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