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3执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宁强,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
法定代表人:崔华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监证0038491、竹国用(2007)字第2762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06.9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监证0038491、竹国用(2007)字第276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