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竹市回澜街***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人理人:***,系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男,朝鲜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7)川0683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2839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