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3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