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3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68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15166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106.9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