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3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683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9)川0683执41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绵竹市新宇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