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0执2517号
被执行人: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12号13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485153。
法定代表人:钟易义。
本院在执行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诉讼费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情况,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回复,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另案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有延期付款资金利息,待该款兑现后,本案可参与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