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世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万世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623民初1475号
原告:德阳市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5602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万世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31597883J。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原告德阳市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劳务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万世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世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博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万世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博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位于中江县凯江镇的“东郡华府”项目工程的劳务工程后,将其中4、5、6栋的水电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又将其转包给案外人万刚云,万刚云聘请了被告***为其工作。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现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依法裁决。
第三人万世达公司陈述称,其是总包企业,承包工程后,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原告施工中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其无关。
第三人***陈述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请依法裁决。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仲裁裁决书。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仲裁庭庭审笔录。
第三人万世达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各方提交的证据,经组织质证,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无异议,原告对其中证实被告受伤的事实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外,对其他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是否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对该证据证实的该事实,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对证实的其他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万世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核认定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9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万世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第三人万世达公司发包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的“东郡华府”项目工程劳务工程。此后,原告又将其中4、5、6栋的水电劳务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双方签订了《水电安装班组施工承包管理核算合同》,而第三人***又与案外人万刚云达成口头协议,参照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水电安装班组施工承包管理核算合同》的约定,将该水电劳务工程全部转包给万刚云,第三人***每平方米收取1元的管理费。万刚云在施工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3日,请***找被告到该工地上班从事移线工作,报酬为每天120元,被告于当日到该工地工作。次日,被告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1月12日,被告向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8)18号仲裁裁决:确认***与瑞博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万刚云在“东郡华府”4、5、6栋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自行招聘工人,并安排工作,发放工资。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规定的隶属性来考量,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受案外人万刚云招用,并受其管理,由万刚云直接支付报酬,并不受原告单位管理,也不由原告发放工资,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德阳市瑞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