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23民初28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回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万世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柳岸华府A栋。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东北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世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