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叙州分公司与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521执35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叙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AF1EU68,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柏溪花园小区(二期)1幢5层1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0904C,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88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叙州分公司与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3)川152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叙州分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按照(2023)川152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工程款100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合计108000元(共计114000元,已支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按照(2023)川152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303元;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宜宾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叙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蓥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庭外和解协调中,本案应当先行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的(2023)川152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