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5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山执恢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徐家楼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环卫处副处长。
申请执行人泰安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泰山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泰山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