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某1,女,200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某2,女,200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树銮,宿州市埇桥区芦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灵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9182700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负担。
审判长马军
人民陪审员夏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