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159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9182700B。
法定代表人:张庆厚,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60780。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申请人:赵林,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沛县div>
申请人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