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

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375号
原告: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逯家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吴同殿,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洪波,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庆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颖,公司法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潇,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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