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2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新,山东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庆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山普惠建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翟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