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27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伟,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名兰,原告前妻。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61号117-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6560407U。
负责人:柯峰。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29号荔河商贸中心二楼C9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案件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国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