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5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锋,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766号华萃庭院16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5KE6Q5D。
负责人:杨松。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766号华萃庭院16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
原告***诉被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帅美琴
人民陪审员 曽雅洁
人民陪审员 万林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嘉懿
书 记 员 戴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