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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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锋,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766号华萃庭院16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5KE6Q5D。
负责人:杨松。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766号华萃庭院16幢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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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4511919202100××××)作为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帅美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嘉懿
书 记 员 戴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