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61号117-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6560407U。
负责人:柯峰。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29号荔河商贸中心二楼C9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 记 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