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谛梵整木家居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民初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谛梵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八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N5W91U。
法定代表人:杨跃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家鸣,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29号荔河商贸中心二楼C9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山谛梵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皖1021民初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黄山谛梵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谛梵整木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文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君芳
书 记 员 李 昀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