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9388号
原告:***,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碧桂苑**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5NKAYL1J。
负责人:邓海英。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荔合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张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