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8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117-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6560407U。
负责人:柯峰。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荔河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 记 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