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785民初1829号
原告:恩平市中信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23号南起第9-10卡位。
经营者:***,男,汉族,1942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锦江大道东2号康盛大厦一楼KS01商铺。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29号荔河商贸中心二楼C9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恩平市中信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恩平市中信装饰材料商行于2024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相关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中信装饰材料商行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中信装饰材料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06元、保全申请费1464.53元,合计3503.59元,由原告恩平市中信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