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吉品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山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2执异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吉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6号附3号德邦广场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532673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山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坞街道钟山大道水矿德馨园33号楼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BPRMHG6M。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吉祥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BP3HK26E。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BMWLHFXD。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29号荔河商贸中心二楼C9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吉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吉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山区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2023年2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吉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吉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吉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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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