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81民初5741号
原告:福清市石竹燕珍建材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洋埔村福清市融音制鞋有限公司一层E07-08号。
经营者:***。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清音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裕荣汇1号办公楼1610、1611办公室。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29号荔河商贸中心二楼C9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清市石竹燕珍建材店与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清音西分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2年7月8日,福清市石竹燕珍建材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清市石竹燕珍建材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福清市石竹燕珍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